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乙○○因96年訴字第7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