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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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記帳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湯瑞琴 被告財政部代表人 蘇建榮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記帳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以104年度記帳士字第Z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及於107年3月28日以107年度記帳士字第Z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10萬元之處分。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5萬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玉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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