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
上 訴 人  陳家平 即大佑機械廠
法定代理人  盧翠芬
       陳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林春 即協何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萬08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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