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301、2807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甲○○、乙○○於本院坦承犯行外,餘均與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58條之
3、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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