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裕昌 債務人 莊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