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79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9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9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0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0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80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3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愷昌 選任辯護人 盧凱軍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博仁 選任辯護人 陳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何逸聖 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明宗 選任辯護人 何明諺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偉傑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繕志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2號、107年度訴字第57、389、525、526、683、
927號、107年度易字第482號、108年度訴字第108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2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