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揚 選任辯護人 張競文 律師
洪濬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9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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