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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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世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本件聲請其中借款金額新臺幣2,480萬元債權部分,經核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㈡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借款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減少對借款人之借款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係依第⒈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賴世銘清償欠款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並確認是否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為催告,如非對其戶籍地址為催告,且非本人收受,則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催告通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帳務明細資料,並提出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之現欠金額表。
四、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建物部分之建物門牌(應為白沙路36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