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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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予鋅楊元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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