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范秀蘭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向道林 即成都川菜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街○○號1樓之3、新竹市○○街○○號1樓之5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提出門牌:新竹市○○街○○號1樓之3、新竹市○○街○○號1樓之5房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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