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施明燕 被告 尤玉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因遭被告毆打成傷,精神痛苦萬分,請求賠償精神慰藉金70萬元。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尤玉梅被訴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2年5月30日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