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調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調字第766號聲請人 洪旼萱 相對人 許錫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並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或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