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廿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