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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