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告 謝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愿芳吳瑞禎宅生川企業社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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