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正彥(已歿)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聲請書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陳民昌 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受刑人已歿);扣案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5包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先前經
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不受理後(前觀察、勒戒案件所及),被告就有罪部分上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判決,以被告已歿,就有罪部分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米)白色粉末3包、白色透明結晶5包(重量如聲
請書),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示檢驗報告在卷可參,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