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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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景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助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竣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1年11月9日確定在案。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多次未按期報到,足認受刑人並未改過遷善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所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75條之1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復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並於111年11月9日確定等情,有此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2年9月起即有報到不穩定之情形,
自同年12月起即未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報到,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上述緩刑所定負擔,有觀護人之簽呈、桃園地檢署函稿、送達證書、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觀護輔導紀要等在卷可稽,是以,足認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屢次未遵期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並經告誡仍置之不理,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規定。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多次通知其應到案執行
,並告誡如有違誤,得撤銷緩刑宣告,卻仍未遵期報到執行,亦無正當理由而未報到執行,足見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所定應遵守事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負擔,致使無從執行保護管束、義務勞務,堪認其違反上開判決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既經撤銷,其於該案中所受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即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