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王煜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煜凱於民國102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7年3月
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5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證一)。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71,63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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