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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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債務人 曾筠媃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興偉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筠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依職權向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調閱之保險資料所示,債務人於遠雄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已停效,其名下財產僅有於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有保單解約金新台幣12,676元,及對於第三人 陳鴻吉 之2萬元債權。而查第三人陳鴻吉並無勞保投保資料,名下僅有15年車齡之國產汽車一輛及坐落於台北市○○區○○路之房屋(持分二分之一),是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債權因並無執行實益而不予處分,而債權人均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另保單解約金業經中國人壽公司於104年10月19日解繳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又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