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代表人 王智輝 代理人 王甄甄
連家慶 相對人 孫士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案之相對人負擔,並於106年9月8日確定,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請求發予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事件裁判費單據,經核並無不可,併予發給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妍爾┌─────────────────────────┐│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106.6.20由聲請人預納│││)│├─────────┼───────────────┤│合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