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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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55號原告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峰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418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