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繼字第50號聲請人 張洪浦
張洪珍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在台被繼承人 張永亮 之弟、妹,向本院聲明繼承,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及提出經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9月7日、100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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