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一號上訴人 鄭欽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八二、五六九四、五六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鄭欽仁因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決後(第一審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於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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