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葉漢章
葉李金葉 被告 黃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依本件彰化縣○○鎮○○段599-14、600-4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之公告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747元、22,600元,面積各為45、62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978,615元、1,401,200元;另建物部分於105年之經核定價額為451,300元,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參,以上價額均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以物之價額為計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1,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