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6號聲請人 賴耀勳 聲請人 李振愷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查本件調解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27,64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聲請人等之應有部分)】,應徵調解費新臺幣2,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調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