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雅婷 被告 黃紹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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