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63號
原   告 丙00000000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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