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5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542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4年起至96年9月30日止向原告
承租桃園市○○路○○○巷○○號1、2樓房屋,租金每月新臺幣12
,000元,迄今共積欠租金144,000元未給付,屢經催討亦置之
不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契約書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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