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張00真實姓名年法定代理人 陳盈憓
送達代收被告胡00真實姓名年兼法定代理甲○○人
丁○○被告丙○○
乙○○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本件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捌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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