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代理人 張秋燕 被告 黃泓斌 即天仁醫院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十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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