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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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96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分別於1.民國85年4月6日、2.民國85年4月6日、3.民國93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分別為1.陸拾捌萬元、2.壹佰陸拾萬元、3.伍拾萬元,期間分別至1.民國105年4月6日、2.民國105年
4月6日、3.民國108年4月2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1.年息2.06%計付、2.年息1.137%計付、3.年息
2.855%計付,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時得隨同調整,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分別繳至1.民國99年7月
6日2.民國99年7月6日3.民國99年7月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尚欠本金1.255,740元整2.574,022元整3.322,071元整及自1.民國99年7月6日2.民國99年7月6日3.民國9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業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296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6%│││255740││7月06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37%│││574022││7月06日起│││││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55%│││322071││7月02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5740││8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4022││8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2071││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