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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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共同攜帶兇器罪」應更正為「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共同攜帶兇器罪」,顯係「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