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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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被告 陳漢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威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陳漢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且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再考量聲請人提出之事由,雖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如能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候傳,應能保障本案日後之審理及執行,應無再予續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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