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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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 游政豐 原名 游源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相關財產資料、債權人清冊等到院。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定10日內應予補正,該裁定於100年8月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