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809號聲請人 廖素如 相對人 廖素娥
陳于達 陳瑜龍 即 陳建宏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于達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以及相對人廖素娥、陳于達、陳瑜龍即陳建宏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7至28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均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陳于達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餘由相對人廖素娥、陳于達、陳瑜龍即陳建宏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38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發票人│備考││││新臺幣││││││├──┼───────┼─────────┼───────┼───────────┼────────┼────┼────┤│001│民國85年10月15│40,000元│99年5月1日│10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CH665910│陳于達││││日│││止││││├──┼───────┼─────────┼───────┼───────────┼────────┤│││002│85年11月1日│300,600元│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CH430658││││││││止││││├──┼───────┼─────────┼───────┼───────────┼────────┤│││003│85年10月15日│40,000元│99年5月1日│9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CH430662│││├──┼───────┼─────────┼───────┼───────────┼────────┤│││004│85年3月27日│1,000,000元│99年6月27日│99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163698││││││││止│││││││││││││├──┼───────┼─────────┼───────┼───────────┼────────┤│││005│87年12月11日│1,000,000元│99年5月1日│9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CH430667│││├──┼───────┼─────────┼───────┼───────────┼────────┤│││006│85年4月5日│2,000,000元│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CH430661│││├──┼───────┼─────────┼───────┼───────────┼────────┼────┤││007│82年11月6日│2,090,000元│100年2月10日│10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CH665903│陳于達、│││││││止││廖素娥、││├──┼───────┼─────────┼───────┼───────────┼────────┤陳瑜龍即│││008│83年6月29日│1,400,000元│100年2月1日│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CH665902│陳建宏│││││││止││││├──┼───────┼─────────┼───────┼───────────┼────────┤│││009│82年12月7日│780,000元│99年10月1日│9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CH665901││││││││止││││├──┼───────┼─────────┼───────┼───────────┼────────┤│││010│83年3月17日│270,000元│99年10月1日│9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CH430668││││││││止││││├──┼───────┼─────────┼───────┼───────────┼────────┤│││011│83年11月8日│840,500元│99年5月1日│9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CH430666│││├──┼───────┼─────────┼───────┼───────────┼────────┤│││012│82年9月4日│940,000元│99年9月4日│99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TH119910│││├──┼───────┼─────────┼───────┼───────────┼────────┤│││013│82年12月23日│120,000元│99年7月10日│9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CH665911││││││││止││││├──┼───────┼─────────┼───────┼───────────┼────────┤│││014│82年10月16日│1,369,000元│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CH665905││││││││止││││├──┼───────┼─────────┼───────┼───────────┼────────┤│││015│83年2月7日│720,000元│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CH665906││││││││止││││├──┼───────┼─────────┼───────┼───────────┼────────┤│││016│83年1月31日│570,000元│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TH119901││││││││止││││├──┼───────┼─────────┼───────┼───────────┼────────┤│││017│82年9月1日│200,000元│99年9月1日│9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TH119902│││├──┼───────┼─────────┼───────┼───────────┼────────┤│││018│82年10月6日│1,803,900元│99年10月6日│9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CH430669││││││││止││││├──┼───────┼─────────┼───────┼───────────┼────────┤│││019│82年8月3日│250,000元│100年5月3日│10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TH119903││││││││止││││├──┼───────┼─────────┼───────┼───────────┼────────┤│││020│82年12月14日│285,000元│99年2月10日│9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CH665908││││││││止││││├──┼───────┼─────────┼───────┼───────────┼────────┤│││021│82年11月7日│130,000元│99年11月7日│99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TH119907││││││││止││││├──┼───────┼─────────┼───────┼───────────┼────────┤│││022│82年12月11日│300,000元│99年5月1日│9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CH665907│││├──┼───────┼─────────┼───────┼───────────┼────────┤│││023│82年9月20日│371,420元│99年9月20日│99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TH119912││││││││止││││├──┼───────┼─────────┼───────┼───────────┼────────┤│││024│82年9月9日│400,000元│99年4月10日│99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TH119905││││││││止││││├──┼───────┼─────────┼───────┼───────────┼────────┤│││025│82年8月26日│790,000元│99年8月26日│9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TH119906││││││││止││││├──┼───────┼─────────┼───────┼───────────┼────────┤│││026│82年9月10日│940,000元│99年9月10日│9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TH119908││││││││止││││├──┼───────┼─────────┼───────┼───────────┼────────┤│││027│82年12月6日│250,000元│99年4月1日│9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CH665904│││├──┼───────┼─────────┼───────┼───────────┼────────┤│││028│83年9月13日│499,700元│99年5月1日│9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CH430665│││└──┴───────┴─────────┴───────┴───────────┴────────┴────┴────┘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