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朴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朴簡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從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從傑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翁從傑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2時30分許,向真實身份不詳、微信通訊軟體暱稱「牛脾氣」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10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旁停車場,因警偵辦另案時見翁從傑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得其同意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因而查獲。
二、本件證據:被告翁從傑之自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⑵從事網路拍賣,生
活勉能維持;⑶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⑷持有附表所示毒品之時間不長,驗前純質淨重至少達24.8026公克(卷內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純質淨重,其餘毒品則無,故僅能認定至少達24.8026公克)之犯罪情節;⑸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與毒品無法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分之包裝袋,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其他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愷他命14包鑑定結果:㈠驗前總毛重34.57公克。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4.8026公克。2鐵觀音標誌毒品咖啡包16包鑑定結果:㈠驗前總毛重61.11公克。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3美國人標誌毒品咖啡包24包鑑定結果:㈠驗前總毛重114.96公克。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4MONCLER標誌毒品咖啡包16包鑑定結果:㈠驗前總毛重52.43公克。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