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6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狀人處之簽章無法證明係聲請人親為,亦未檢附印鑑證明以證明真正,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書面裁定通知補正,或與本院聯絡,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與本院聯絡,無法證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聲請人之聲明拋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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