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6條、第7條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之解釋錯誤,駁回聲請人合併管轄之聲請,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80條等規定,應屬無效,並請宣告系爭規定之正確意義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裁定於111年1月6日送達,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