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 吳品蓉 原名:吳淑.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