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545號債權人 游喜代 上列債權人游喜代因與債務人 顧佳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游喜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匯票據(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1000元整。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顧佳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