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未遂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八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八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本院收受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送達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拘票及行蹤不明被告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