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上列聲請人與 林繁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繁艷之監護人 林繁雄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