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 林雅彗林雅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61,293元之債權計算方式。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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