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何秀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哲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萬2,600元(0000000+75000=0000000),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32,97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