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 丁梨花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松墻 之繼承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邱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