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06號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9,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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