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0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0‧六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