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逢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笫12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吳佳樺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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