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官被告邱俊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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