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彥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贓物等貳拾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贓物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
1至12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3至23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